药方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中医药法非法行医罪有可能成为中医 [复制链接]

1#
治疗白癜风的专科医院 https://jbk.familydoctor.com.cn/bjbdfyy_ks4612/

很多民间中医认为自己有乡村医师证就可以合法行医,但是法律的这条硬性规定可以说是断了很多乡村医生的后路。年,所有的乡村医师证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和乡村全科助理医师。

这也意味着,年,将有很大一部分民间中医在法律的监管下失业或者转行,一些深藏于民间的优秀中医技术也将面临失传。

中医中药是随着中华民族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劳动人民在五千年来不断探索、发展的结果。其间凝聚了历代医学家的全部智慧和心血,才有了中医的这套完整的系统理论,才有了中医中药治疗疾病的实际疗效。

中医准入门槛不合理

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委赵建成说过:“如果政府职能部门能够真正支持民间中医发挥特长,让他们从私下偷偷摸摸地看病,转变成政府承认地、合法地、正大光明地治疗病人,我们的中医医疗市场就会重新红火起来。”

民间历来都是藏龙卧虎之地,不乏高明的医生。赵建成表示,“过去的民间中医都没有执业医师证,真正有资格给他们发证的应该是病人,治好病才会有更多的病人找他治疗,临床实践疗效才是硬道理。”

中国有十四亿人口,基层医生需求量很大。赵建成疾呼:“希望政府职能部门给他们开绿灯,不要去打压他们,就是功德无量了!”这一语击中了基层民间中医的辛酸和悲哀。

只有临床实践疗效才是真正的执业医师合格证!

不合理的中药管控

民间治癌中医倪海清在年被国家以“非法制药”判刑十年,并没收了的全部财产,这让他心力交瘁,身体状况一落千丈,最终早早离开人世。虽然一个民间的“倪海清”微不足道,但中国从此少了一个民间治癌的中医,大量癌症患者少了一个治愈癌症的途径。

根据《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配制中药的处方是医师多年临床经验的结晶,甚至是毕生的经验总结,如果全部提供备案,没有几个老中医会同意,因为没有人能保证不出现药方泄密的情况。

不合理的考试弊端多

不少民间中医反映,自己虽拥有中医一技之长,有信心通过考核,但找不到符合自身条件的推荐医师,无缘参加报名考核。

因为确有专长考试规定“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在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众多民间中医不能光明正大地合法问诊,考过了确有专长考试,结果只能问诊特定范围,这让民间中医们难以施展才华。

执业经营范围的受限

第六十三条,传统中医师在登记的地域范围外执业或者开展登记的执业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的,由登记的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这是由十八大三中全会决议中医可以多点行医变为一个由他们划定的区域,只能从事他们规定的执业范围。这里不问你的医术高低,不问你的临床疗效如何,一律限制行医!

中药制剂范围的受限

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应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中医自由执业,范围地域没有限制,中医能自制膏、丸、丹、散,这是从几千年前中医诞生时就必须具备的技能。

《中医药法》不适合中医药的发展,相反是在制约中医药的发展,甚至是对民间中医的扼杀和毁灭。毁灭了民间中医最大的根基土壤,中医就失去了传承的基础。而民间中医几乎都是家学传承,渊源流传下来的,这就是为什么几千年来中医都不会消亡的原因。但是灭绝了民间中医,就等于灭掉了中医的根。几十年后,中医就会比现在更凋零,直至完全消失。

六十年代的人,大都还能记得。六、七十年代,应该是民间中医的黄金时期,是赤脚医生的作用把中医药发挥到了极致的阶段,也是他们为了我国医疗体系覆盖全民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年代。

贾谦先生在《中医战略》一书中说:“中医药法要立足于‘在全面继承的基础上自主发展’”。“立足点放在管理上不成。对中医药五十多年的‘管理’,中医人数越管越少,水平越管越低,思维越管越细化,中医的精华、特色、优势几乎都管没了,因此,不能把立足点放在‘管理’上。”为了中医药生存下去而希望从法律上予以保护,一则自信心过于不足,二则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来讲,也未免太渺小了”。我认为对于中医药,再保护,再推动,都不如放开,让中医药能够自主。放开和自主,比“保护和推动”的效果要好得多”。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千年来的中医传承,一朝变成非法行医。

根据《刑法》第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行为在刑法学上的规定,有“非法行医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还得具备《刑法》第条中“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三种情况。

首先从中医发展来说,给民间中医行医行为定性为“非法行医”不利于传承发展,民间医疗活动只要不对人体造成伤害,应该就不具有非法行医行为,且中药具有“药食同源”的特性。应该将民间中医执业由考核制变为备案制,解除束缚,充分体现中医药的特色。

《中医药法》《非法行医罪》政策法规的制订,明显是对中医药的发展很不利的,对于民间中医的扩大更是致命的打击,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应考虑重新修订,不然将成为中医药发展的绊脚石!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